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