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设计方案使用符合国家建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未使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体积每立方米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