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建设工程、低洼地及其他工程需要调剂使用建筑垃圾的,由受纳单位持土地权属证明等有效文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