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临街门店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统一处置。

零星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社区或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公示便民服务措施。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