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