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对于在抽测中,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进行专项维护。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拒不配合抽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