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权属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政府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