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获得发明专利权和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应当作为评审、认定下列事项的依据:

(一)推荐或者授予反映企事业单位创新能力的荣誉称号;

(二)认定各类技术中心;

(三)政府财政资金扶持的专利科技研发项目;

(四)评审涉及专利项目的科技奖励。

获得国家和省、市级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