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第四季度应当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当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