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相互推诿、敷衍塞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