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情况复杂确实不能按时答复代表的,应当向交办机构说明理由,经交办机构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