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参加联名的每位代表;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该代表团的每位代表。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