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当书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按照规定格式行文,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