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八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有条件解决的,及时解决;(二)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可以提出计划,在计划期限内解决;(三)确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