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