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领办。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