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书面告知代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