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认为需要重点办理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办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