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三条已修改承办单位认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办。交办机构应当在承办单位说明情况之日起10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