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承办单位认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办。交办机构应当在承办单位说明情况之日起10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