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二条已修改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时,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应当明确分办单位;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