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时,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应当明确分办单位;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