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一条已修改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及时交办。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