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十一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禁止向学生摊派。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