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禁止向学生摊派。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