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十二条有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当将其所参与签订的自行和解协议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协议书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校方责任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合同赔偿,不足部分由学校赔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