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十条有效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进行追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