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有效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