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四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二)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