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四十六条有效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疏于或者不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教育和保护,或者没有及时将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异常情况告知学校,导致其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