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疏于或者不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教育和保护,或者没有及时将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异常情况告知学校,导致其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