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四十三条有效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和给予损害赔偿。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