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三节 应急处置第三十九条有效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