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六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相关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