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七条有效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