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