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一)自行协商;(二)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三)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