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十八条有效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高等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规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完善学生心理健康预警和干预机制,对入校新生进行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二)引导学生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提高学生自主进行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的能力;(三)与合作办学者或者实习基地依法签订学生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