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十七条有效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规范实习基地建设,完善实习管理制度,配备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常识的实习指导教师,为学生参加实习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的实习环境;(三)与实习单位或者实习基地依法签订学生安全保障协议或者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双方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