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