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