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解聘:(一)在工作岗位上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二)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