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解聘:

(一)在工作岗位上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

(二)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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