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