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