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七条有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学校和依法设立的义务教育基金捐赠财产,用于发展义务教育事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和捐赠人意愿,将受赠财产用于学校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国家规定和捐赠人意愿,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义务教育事业。禁止以接受捐赠等名义,变相收取与入学相挂钩的赞助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