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九条有效义务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