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已修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保障其所需经费。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解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