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保障其与消防工作的需要相适应。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