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消防队伍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所发生的物资和器材、装备等损耗,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