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灭火。禁止谎报火警、阻拦报警、制造混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迅速传递火灾信息。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