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接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将机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录。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