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公安消防队接到火警出动命令后,应当在六十秒内出动消防车(艇),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